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下,以直播帶貨為代表的新興電子商務業態迅速崛起,推動了線上和線下經濟的融合發展,為眾多保持社交隔離的消費者帶來了新的娛樂方式和交易上的巨大便利。但與此同時,市場監管部門對這種商業活動的直播帶貨行為的監管,存在一定的困難性。
一、法律適用難
今年7月份市場監管總局下發《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據悉,本次《意見》是在《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價格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起草的,該《意見》雖然是一部專門針對直播帶貨的監管政策文件,但網絡直播帶貨是一種商業模式的創新,具有實時變動的特性,而法律從起草到制定的周期普遍較長,且一經制定就具有穩定性和普適性,不能隨著網絡直播帶貨模式的不斷創新而及時改變,這給執法人員在處理當前發現的問題時在法律適用上有一定難度。
二、源頭監管難
網絡直播帶貨無固定經營者、供應商及貨源,且網絡直播者在線上銷售之前,也不會到相關部門備案,這對網絡直播帶貨源頭上的監管存在一定難處。市場監管部門多采取消費者舉報某網絡直播帶貨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時,才對該網絡直播帶貨行為進行查處,多處于被動監管。
三、專業人員缺失
市場監管總局在制定《意見》時參照了大量相關的法律法規,這就要求市場監管部門要有專門懂法律的工作人員。目前,基層市場監管部門普遍人員老齡化,缺少專業學法律的人員,且懂得網絡直播的人員更是寥寥無幾。在處理類似案件時,非專業工作人員即使現學現用,也難做到活學活用,不僅法律知識掌握不成熟,案件處理上更是不能融會貫通,這也給網絡直播帶貨監管造成了一定難處。(吉林省集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金妮)